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非现金类资产管理,促进基金会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开明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募集、接受、购买、使用、管理各项固定资产;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基金会固定资产安全,防止其流失。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接收、购买、领用、保管、转移、捐赠和报废报损等行为;定期盘点存量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存续情况进行确认;如实反映基金会固定资产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形成
第四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不包括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易耗、易碎、更换频繁的单位价值超过3000元的物品。
第五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账。入账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一经确定,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批。审批后在下一年度实施,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记账、核算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并交由新的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 亏、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盘 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 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 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 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九条 各部门采购固定资产前必须得到基金会秘书处确认,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后方可采购。
第十条 专项采购用于捐赠的固定资产,凭捐赠固定资产的捐赠协议、接收证明收据等材料,不在基金会登记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单价超过5000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资产报销时需递交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比价报告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说明,捐赠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捐赠
第十二条 领用人应按照固定资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防止损坏和丢失,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与受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权责,要求受赠方提供有单位公章的捐赠资产接受证明或者捐赠收据,以及验收合格报告。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报废和转交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三)交通工具为4年;
(四)电子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为3年。
基金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折旧残值为零等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后,领用或者管理者可以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申请,由基金会安排统一报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低额易耗资产的管理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