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树立本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新闻发言人 1 名,由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本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需严格遵守其以下基本职责:
(一)代表基金会发布和解释重要公共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本会相关工作重点和进展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救援情况,媒体、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其它应公开发布的重要信息;
(二)阐释基金会重要政策、措施、方案等出台的背景、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三)公布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动态。了解并分析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基金会所涉及业务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坚持党性原则,组织纪律性强,能够坚定地贯彻基金会的政策和决定;
(二)有强烈的责任心,识大局,知实情,善应对;
(三)具有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和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尊重新闻传播规律,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 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 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本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本会或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四) 实施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采访申请,协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宣传专员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本会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五) 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第六条 本会其他工作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对外发布信息,应事先经新闻发言人同意或授权,并进行备案。
第七条 本会新闻发布内容包括:
(一) 常规信息:本会依法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信息;
(二) 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媒体集中关注的,本会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三) 社会热点:属于本会职责范围内应公开说明情况的,社会公众已经或有可能关注的事件、话题;
(四)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危机等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本会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五) 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六)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开明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