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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10 10:48: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明慈善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专项基金会的负责人、副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经理事会确认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与基金会之间的有偿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本制度所确定的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基金会的关系;

(三)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七)法律、法规等需要公开的事由。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的,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本制度进行关联交易,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基金会财产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取消基金会的免税资格。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七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对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专业委员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