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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10 10:47:08

为规范和加强基金会印章及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为开明慈善基金会公章、法人章、财务印章,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的管理。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实行专人管理。

第三条 “开明慈善基金会”印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正式公文、上报材料和往来函件。经理事长签字或由理事长授权,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如属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或经理事长授权的事项,可由秘书长签字后用印。正式文件用印,须提供领导签字批准的签发稿,必要时提供源起文件和附件。非正式文件用印如捐赠证书等,须提供领导签字批准件原件或复印件(拍照电子版)留存,并办理用印登记手续。

第三条 财务印章为开立基金会银行账户时,在开户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财务印章管理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印鉴所有人指定人员保管或委托出纳人员保管;严禁财务负责人、出纳之间相互委托保管印章(不论临时的还是长期的)。

第四条 严禁将各种印章带出办公室。如不得不带出时,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开明慈善基金会印章需经办人说明理由,由理事长批准或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批准;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应迅速向理事长汇报。

第五条 法人登记证是基金会的重要证件,有关人员如在对外工作中使用此证(复印件),应提出使用申请,由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本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