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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10 10:46:5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资料由会计部门内部专人保管,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财务档案在第二个年度的年底交由基金会档案室保管,档案室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查阅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 会计凭证类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类成册;会计账簿按年度成册;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六条 会计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必须修复,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传真件应保存其复印件。装订应采用线绳左侧穿孔装订法,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会计年度终了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30年3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月、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有: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维护档案实体的秩序状态,使档案存放和使用中始终有序,保护档案实体的理化状态,使其在存放和使用中不受或少受人为或自然因素的损害,并延长其物质形体的自然寿命。

第十一条 应经常保持会计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档案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三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会计人员应当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报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签批,方可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由办公室和财务负责人监销,监销人要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秘书长。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四条 本会因撤销,解散,合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会计档案资料应移交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