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遵行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渠道: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本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 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1.本会章程;
2.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3.内设机构和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本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本会对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下内容分别向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公益项目受益人和志愿者公开。
(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规范等信息;
(三)志愿服务中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六条 信息公开要求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应当在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设立慈善项目时,应于30日之内,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同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2.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3.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四)慈善信托信息
应当将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每年至少一次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要关联方交易行为等情况
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会章程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流程
本会信息公开涉及的内容,由宣传专员负责推进落实,经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负责发布。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