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基金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招聘和录用
(一)基金会人事管理理念
1、用人理念:“有公益心 传递爱心”
2、用人原则:从实际出发,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在工作中培养成长。
3、用人标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人才对基金会理念的认同与遵循。
(二)基金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基金会在聘用人员时,始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人员录用条件如下:
1、个人信念与基金会的理念相同;
2、能胜任岗位工作;
3、注重团队合作;
4、把基金会工作当作事业的人优先录用。
(三)招聘流程
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招聘计划,报秘书长、理事长审议后发布招聘信息。
办公室据应聘人员信息先行初筛,按差额比例提交面试人员名单→部门负责人初试→秘书长组织复试→ 秘书长决定录用名单报理事长审定→录用
第二条 试用及转正
(一)所有新员工入职都要通过试用期考察。
(二)试用期为1-6个月,具体时长,根据工作表现及劳动合同期限,由理事长和秘书长批复决定。
(三)试用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四)试用期计入员工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工龄。
(五)员工入职前应办理入职手续,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2、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复印件1张;
5、岗位资质证件复印件1张(具有岗位资质的需提供)。
(六)所有招聘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办公室报到,并以办公室报到的日期为薪资计算起始日期。
(七)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新员工需要提交转正申请报告,主管领导对员工转正报告进行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八)基金会对员工申请转正的审核标准为:
1、工作态度和信念
2、本职工作胜任情况
3、出勤情况
4、团队合作
上述审核标准有一项不达标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基金会将对该员工不予以转正,并办理终止手续。
(九)基金会对转正后的员工将实行绩效考核和行为考察政策(详情将另外讨论建立人事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
基金会的正式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经双方同意可续订新劳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订,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条 员工离职和解聘
(一)辞职申请: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3天填写《离职申请表》书面通知基金会,在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职。员工在转正后辞职的,应至少提前30天提交《离职申请表》,待批准后,填写《离职交接单》开始办理离职交接工作。
(二)离职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报理事长批准。
(三)离职手续:员工须按《离职交接单》中规定的程序完成交接工作、结清各种费用、经财务审核完毕后,方可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仍欠基金会款项、公物者,基金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偿。员工在离职时,应做好以下事项的移交:
1、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业务资料、档案和电子资料等;
2、未处理完毕的业务说明;
3、未用完的名片、办公用品;
4、个人使用及保管的资产等;
5、各种领款未报销单据;
6、其它应移交的事项。
(四)员工从基金会离职后,重新再进入基金会时,该员工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将从再次入职的时间开始计算。
(五)员工解聘。员工有如下情节的,基金会将有权解聘员工:
1、员工不适合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因请假超过规定的,连续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3、品行欠佳、违反单位规定的;
4、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5、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6、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且被羁押或提起公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