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按照开明慈善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针对弱势群体及老少边穷地区,开展资助教育、文化、出版、医卫等各种慈善项目以及民进省级组织实施的惠及民生、受众面广、效果好的项目。
第二条 本会开展社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活动,将向社会公开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条 本会原则上不参与资助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会宗旨,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增强慈善意识和动员慈善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申报人按照要求填写《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与所需其他材料一同递交至本会。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 本会项目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会善款使用范围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报项目评审小组。
第八条 项目评审小组由项目部召集,负责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项目评审小组可委托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所有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属于预算外捐助项目的,10万以上的还须报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具有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1.项目已获政府或其他慈善基金会相关救助的;
2.项目产生的收益不用于社会慈善公益目的的;
3.同一申报主体,接受过本会项目资助,获资助项目未通过本会审计而再次进行申报的。
第十条 审批通过的项目,拟定为本会的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本会与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人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资金将根据《资助协议》约定的安排方式拨付。报备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如果后期存在重大调整事项(各明细项目调整金额达原报备金额10%以上)时,应报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
资助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以少花钱、多办事为原则,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资助协议》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获资助项目实际使用资金超过资助额度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报,重新评估实施计划和预算安排。否则,不予追加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获资助项目全部完成时,实际使用资金少于资助额度,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本会。
第六章 项目的实施和变更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资助协议》和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应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并注意维护本会的公信度。
第十八条 《资助协议》签订后,项目单位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安排等重要内容,应向本会递交项目变更报告,待本会确认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项目目标或资助资金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视同项目终止。
第七章 项目的审计和评估
第十九条 本会将定期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人应定期主动向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申报人应主动、及时告知本会,并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以及项目的图片、记录、录像、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档案资料。本会将组织开展项目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视情况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对部分获得资助的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人应积极配合本会评估工作,并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认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况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申报人责任,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