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明慈善基金章程》等法律相关规定,特制定开明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职责、资金来源、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投资管理、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控制、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包括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金额、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对象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调整;
(三)审核批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四)决定其他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事项。
第七条 为确保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合法、安全、有效,监事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八条 在基金会秘书长领导下,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制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并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负责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基金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实施;
(三)在执行委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时,法律顾问、财税评估顾问协助秘书处对受托人的背景资料、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合同、协议等进行审核;
(四)了解和掌握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为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议事规则,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条 监事负责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方案理事会决策前需征求法律顾问、财税评估顾问意见。
第四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五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范围和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流动资金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范围
(一)银行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不定期或一年以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等,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不需要支付的资金进行短期理财。
二、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标准按照章程规定施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为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及信息公开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资金200万以上的投资;
(二)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第八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正常情况下需每半年向理事会综合汇报一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含)以上的,财务部应当及时以收回、变现等方式进行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六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九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秘书处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不可抗力和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2021年11月26日开明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基金会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