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开明慈善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根据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三元支行开设基本账户,支取现金。如果需要转换开户银行,可以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由财务部执行。
第二条 基金会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基金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库存现金必须在保险柜中保存,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额度,大额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四条 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如有变化,可按变化后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使用现金开支范围
(一)支付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五)所有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汇票等转账结算凭证。
第七条 现金收支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如实写明用途,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开户银行审批。
(三)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便,必须使用现金,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开户银行审批。
第八条 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账相符。
第九条 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开户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存入和支取现金,不得将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帐外公款,以上行为如有发现,将以违犯财经纪律查处。
第十条 财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现金管理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凡与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不符之处,以《现金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与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供应商、客户、单位职工等)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第五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
第十三条 账户的管理。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借账户,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本基金会以外的收支结算,因私借用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支票管理。
(一)严格支票管理,财务人员不得签发无日期、无用途、无限定金额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二)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必须有申请人的《支出凭单》或已从对方单位取得的发票,并按审批手续审批。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且在支票登记簿及支票存根上签字的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或本单位人员与外单位领取支票人同时签字,申请人报销时将经签字的发票交予财务,报销后出纳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
(三)借用支票需填写支出凭单,由秘书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票领用手续,特殊情况,如实际支付金额不好确定,则必须明确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和用款限额。实际支付金额由经办人按发票金额填写,严禁把没有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交给收款单位,预借支票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办人对领出的支票妥善保管,如支票遗失,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和秘书长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如挂失前,银行已支付,造成的损失或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四)对收到的支票和汇款,要给对方开具收据或发票,对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银行盖章各种回单,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五)财务部门根据各项预算及资金结存情况,安排预算的执行。
(六)支票开出后十天内有效(含签发日),使用后,由经办人签字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如因故不能用的支票不得私自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末出纳应核对日记账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主管汇报。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