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使用和合理开支管理费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基金会管理费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基金会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费,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各项业务活动所发生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服务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聘请中介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日常费用等。
第二章 管理费预算
第四条 基金会管理费开支遵循比例控制、预算管理、先计划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年度管理费预算,由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按当年基金会总体安排提报预算,按基金会比例标准审核,报请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并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预算执行。
第六条 财务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报本年各项费用预算,报请秘书长审批后,基金会年度费用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
第三章 管理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作人员工资管理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职工教育培训费由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 办公费管理
(一)办公费包括办公用笔、墨、纸张、文具等日常办公用品、表格、印刷、邮寄、报刊杂志、通讯、会议、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二)基金会日常办公用品,由财务部统一采购,采购前经询价比较后,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采购,采购物品到达后,由办公室专管人签收、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向办公室请领。
(三)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订阅,印刷、邮寄等预算内费用,由根据审批权限,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通讯费、办公用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交由出纳。
(五)基金会召开的会议费,一类指基金会组织的各类重要会议;二类指基金会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及其它综合性会议;三类指基金会召开的专业或专题会议。会议住宿标准按差旅费文件规定的标准控制,由参会人员回单位报销。会场租用费、资料费、杂费可据实报销,但必须与会议规模相适应,除此之外不得报销其它费用,所有会议必须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预算要反映出会议的内容、会期、人数、标准和总金额。根据审批权限,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差旅交通费
差旅交通费,包括职工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汽车费等、职工差旅和交通费支出标准及报销规定按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
(一)固定资产使用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属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的租用、维修、使用及折旧费。
(二)房屋、汽车、设备等规定资产的租用及维修必须符合规程并经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支付及安排修理。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由基金会财务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管理办法按月计提,计入管理费。
第十一条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一)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包括单位价值3000元(含)以上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管理工具。
(二)办公室负责上报基金会购置零星固定资产预算,在预算额度内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其他管理费支出
(一)印花税由基金会财务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劳动保护用品、劳保设施及劳保补贴,劳动保护费开支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二)其他管理费开支,包括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零星开支,按具体业务办理。
第四章 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管理费支出报销时,由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审核,根据审批权限,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内费用,属正常支出且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财务主管审核、根据审批权限,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基金会财务依照其合同或协议中有关结算条款支出。基金会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查、批准、按照理事会决议办理。
第十五条 管理费报销程序:经办人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主管审核,根据审批权限,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财务部门负责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加强对管理费用各项支出的审核监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严格区分管理费各项支出,规范管理费开支会计核算,不得将由其他款源开支的费用计入管理费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补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