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升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改注册建筑师条例1个条款,对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的学历层次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个条款,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不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取消卫生验收。
四是为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慈善法相衔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具体操作,删除了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