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开明慈善基金会的事业发展,发扬开明慈善基金会“开来而继往,明道不计功”的精神,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金钱等资源,自愿为本基金会各项目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二条 本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志愿者管理工作,建立志愿者档案系统(志愿者信息表见附件)。
第三条 成为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关注自己内心成长,逐步认同开明慈善基金会的理念、组织愿景、组织精神、核心文化、组织目标。
(四)身体无重大疾病、无精神障碍;
(五)能够服从本会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在工作中学习成长。
(六)具为本会各类公益活动提供服务的基本能力与时间,每年为本会至少提供20小时公益时间。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和形式
志愿者服务领域是指符合基金会宗旨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及活动,具体领域和形式为:
(一)在基金会从事相关志愿服务,例如:翻译、文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成长陪伴者、美工设计等。
(二)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善款及物资劝募、项目策划、项目实施、活动现场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三)在各项目执行机构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的权利
1.有权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培训。
3.有权对基金会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完善基金会志愿服务机制的工作。
4.有放弃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权力。
(二)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道德准则。
2.履行志愿者的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3.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须予以保密。
4.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服务工作。
5.尽可能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提升自我。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与退出
1.加入本基金会成为志愿者,须提出书面申请。
2.认真并如实填写《开明慈善基金会志愿者信息表》中个人相关信息,接受基金会审核。
3.一经审查合格,即可参与志愿服务,服务满一年,考察合格、本人愿意即进入开明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系统。
4.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足够志愿服务时间,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本会接受申请即在系统内删除其信息。
5.志愿者在服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基金会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志愿者的管理
1.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调配。
2.基金会向所聘志愿者提供交通、餐饮补助和相关工作培训。
3.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基金会将其表现及工作成绩
反馈给其所在的学校、单位或社区,并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宣传。
4.志愿者若为在校学生,基金会可为其作实习鉴定;
5.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者服务规则的、不符合本会精神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开明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