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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9-23 15:4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制定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或须向基金会理事会上报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涉及基金会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报请给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

(一)开展募捐筹集资金的活动;

(二)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三)接收境内外大笔捐款;

(四)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

(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民政部报告、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超过200万的投资及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

(六)重大募捐活动;

(七)基金会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及大额捐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重大涉外活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十)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十二)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根据上报程序,经理事会通过后上报民政部。

第六条 民政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基金会开展某些业务活动有特殊规定的,基金会必须报批民政部和相关部门。如基金会开展国际合作和组团出国考察活动,必须首先征得外事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秘书长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

(六)本会本金的保值增值;

(七)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八)基金会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

(九)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十)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财务制度和规定作出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理事会议研究表决通过: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按基金会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基金会办公室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并报经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出。

(二)对基金会内部理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理事长会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按基金会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基金会办公室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向基金会理事会议或监事会、理事长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三)凡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直接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第四章 报告期限

第十二条 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1天内报告。

第十三条 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主管部批准后,1周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一些影响基金会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方针,按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和谐办会的原则,规范日常工作程序,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请示报告,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一)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作出报告。  

(二)基金会年检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接受年度初审。  

(三)基金会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执行,未尽事宜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