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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3-10 10:45:46

第一条 为规范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遵行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渠道: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本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 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1.本会章程;

2.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3.内设机构和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本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关键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本会对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邮箱、新闻发言人,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本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本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一)注册资金捐赠人;

(二)办公场所捐赠人;

(三)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慈善组织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慈善组织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第六条 信息公开要求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应当在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和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2.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3.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4)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相关信息。

(四)慈善信托信息

应当将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每年至少一次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要关联方交易行为等情况

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会章程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流程

(1)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领导,信息公开内容须根据本会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审批。审批流程为申请人发起——部门负责人确认——相关部门复核——分管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宣传部对外发布;

(2)宣传部是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负责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3)本制度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具体部门负责落实,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推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日常性爱心捐赠,由财务部提供给宣传部,分管秘书长审核后发布。

日常性新闻报道,由宣传部报分管秘书长确认,秘书长审核后发布。

项目进展,由项目部提供给宣传部,分管秘书长确认,秘书长审核后发布

党建动态(除学习资料外),由党支部书记审核后提供给宣传部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