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和目的
依据《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本基金会采购业务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条 采购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是指本基金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办公用品等货物,及其他委托、雇佣、大宗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采购原则
物资、服务、工程采购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及宗旨,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采购基本程序
1、提出采购申请
采购预算1000元以上的,需求部门在采购前须由经办人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理由、数量、规格等。
2、采购申请审批
(1)采购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采购申请由经办人申请,副秘书长、秘书长逐级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
采购金额5000元以上的,采购申请由经办人申请,副秘书长、秘书长及理事长逐级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
(2)审批内容主要是确定是否应采购、按什么标准采购以及采购的数量、质量。
(3)审批要遵循“满足本基金会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开支”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方式和要求
基金会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如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直接采购等方式。采购活动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或基金会自行组织。
1.基金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部提出采购申请,报秘书处研究讨论后,征求党支部意见,报理事长审批,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特殊情形可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2.基金会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等采购。报理事长审批后实施。
3.基金会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询价、比选方式进行。报理事长审批后实施。
4.基金会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在公开市场择优直接采购。报理事长审批后实施。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专业性极强的专有设备采购的;
(3)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才能满足要求的;
(4)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或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5)原有采购项目满足一致性的服务和配套,需从原供应商处添置的;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6、实施采购
零星办公用品、日常维护之外的采购均应提供合同,并及时跟进,确保满足需求时间。
对于大额、经常性项目,理事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等应全程参与监督。
7、办理签收、入库
采购物资到达后,收货人要按质按量验收,并办理签收或入库手续。采购的服务,需求部门应定期组织评价。
8、支付采购资金
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将纸质真实合法的发票、合同、验收单或入库单及审批同意的采购申请交财务,财务据此审核,无误后经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批同意后财务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采购信息档案的管理
(1)各类采购,所在项目部门要将采购申请、采购合同、标书等相关的文件归档管理。每一项采购,形成独立的档案文件。
(2)建立质量台帐,对使用部门反馈有质量问题的物品进行登记,以便下次采购时作为参考信息。
第七条 制度生效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