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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3-10 17: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确保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防范重大风险,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基金会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等契约型法律文书。

第三条 基金会的合同管理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基金会秘书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争议处理、终结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包括审批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监控履行异常等内容。

第四条 合同应明确经办人和经办部门。合同经办人,是指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经办部门,是指合同经办人所在的部门,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并由秘书长预审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基金会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基金会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合同及其附件(含有关补充协议、意向书、委托函、确认书等),包括接收捐赠和对外捐赠协议。捐赠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捐赠资金用途、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二)基金会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三)采购合同:基金会购买办公设备、信息系统、办公用品、耗材、物资、服务等合同;

(四)人事与劳动合同: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五)其它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它类型合同。

第六条  合同实施分级管理。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基金会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为重大合同。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的标准,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并更新。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基金会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或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组织;

(二)以其内设机构、部门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必需的经营资格或资质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有其他不宜签约的情形。

第九条 基金会针对若干类型合同制定示范文本,承办人应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必须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文字表达应当严谨准确;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合同页数超过两页的,应加盖骑缝章,严禁在合同文本空白处盖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合同须经基金会合法授权人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都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个人除外),并加盖骑缝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

第十三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经办人以及合同经办部门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经办人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对方当事人已违反合同约定,或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的;

(五)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经办人应及时申请基金会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做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检查。

第五章 资料的归档

第十八条 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含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文本原件及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订立依据、审批文件、洽谈资料、来往函件、传真、邮件、电话记录、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期间进行的变更、解除手续,及合同纠纷处理有关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及相关人员对基金会涉密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基金会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基金会将予责任追究,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将进行追偿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误导、欺骗并签订合同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归档、备案,造成合同文本丢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或基金会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