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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开明慈善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3-10 17:2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开明慈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的设立与产生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3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督本基金会党建工作落实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的义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五)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至两次,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召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或委托其他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会人员参加。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基金会财务情况、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监事(会)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