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明慈善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促进基金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建议、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以及民政部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遵守管理机关工作规定和基金会管理制度。
(二)坚持民主决策。决策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科学制定、权力规范行使,有效发挥作用、防范决策风险。
(三)坚持规范决策。基金会实行党的建设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在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时,党支部、理事会、秘书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参与决策过程,形成集体意见。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包括:
1.基金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基金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基金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3.基金会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4.基金会章程和各项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6.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7.基金会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8.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事项;
9.主办或者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活动,或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活动;
10.举办讲座、讲坛、论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简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
11.其他需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1.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2.其他需要理事会讨论决策的人员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包括:
1.按照《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向民政部报批和报备的项目立项及预算审定;
2.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
3.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及接受境外捐赠事项;
4.其他需决策的重大项目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基金会200万元(含)以上的保值增值计划及实施;
2.接受单笔超过500万元的捐赠事项;
3.支出预算超过50万元(含)的开支;
4.年度预算资金的调整和使用;
5.其他需决策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基金会各部门提出,提交秘书处研究讨论,征求党支部意见后,报理事长决策,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基金会党支部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程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如出现决策违规、失误等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明确集体责任、岗位责任、个人责任等,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开明慈善基金会。



